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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规定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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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规范“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 的管理,防止由于“社保卡”管理不规范导致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错误和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临床医师、医技人员、网络中心人员、医疗保险患者

3.定义

4.工作程序

4.1 医务人员应要求患者出示“社保卡”,未能出示“社保卡”者,当次就医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2 医务人员应认真查验患者所出示“社保卡”上的信息和照片,并按照医保的有关规定使用医疗保险处方。

4.3 如患者是由其他医院出院直接转入本院住院治疗的,则尽早将患者本人“社保卡”交到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进行身份确认,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医保管理。

4.4 住院期间“社保卡”一律由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收取、留存,患者及家属不得外借“社保卡”。

4.5 患者因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或手工报销等原因“社保卡”留存在医院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应为患者提供“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临时就诊证明”作为临时就医凭证。

4.6 被列入“社保卡”红名单的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网络中心须每日巡查服务器的使用状况和医保专用网络的畅通与否,保证服务器能顺利自动下载医保红名单,确保“社保卡”红名单的实时正确。

4.7 因违反”社保卡”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错误的,要追回相关费用,同时追究相关科室责任。

5. 支持性文件

《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