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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机构:教育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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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校外住宿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上级部门颁布的《北京市大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长学制学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的管理。校外住宿是指在学校或学院统一安排住宿场所以外的地方住宿。

第三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养成教育的重要阵地。为了维护校园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中国内地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

第四条 全日制学生如要求不在学校管理的学生公寓住宿,须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履行必要手续;对已在学生公寓办理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发生问题责任由学生自负,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申请校外住宿:

(一)有传染性疾病或身有疾患需他人照顾者;

(二)海外学生经家长同意需在校外住宿者;

(三)有其它特殊情况者。

第六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原则上在6月份办理。

第七条 中国内地学生申请校外住宿,须向所在学院学生办公室或临床医学院主管学生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首都医科大学学生申请退宿及校外住宿备案表》和《首都医科大学学生申请校外住宿责任承诺书》,学生家长或配偶同意签字,学院审核并填写意见后,将学生校外住宿情况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备案。在右安门校区或和平里校区住宿的学生将相关材料交杏林学苑,在其它校区或临床医学院住宿的学生交学生所在学院。

第八条 海外学生申请校外住宿,须填写《首都医科大学海外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备案表》和《首都医科大学海外学生申请校外住宿责任承诺书》,附海外学生校外住宿家长或配偶同意书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交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由学院填写意见后交海外学生事务管理办公室备案,由海外学生服务中心、国际学院宿舍管理办公室、临床医学院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第九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上下课往返途中注意交通安全,确保自身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十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必须按学校要求认真参加各项教学和集体活动,上课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一条 校外住宿的海外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变更住址24小时内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出境返京后须重新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的管理,做好安全教育工作,随时掌握学生校外住宿的变更情况,在出现特殊情况时,分别及时上报学生处、研究生院、国际与国内合作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研究生院、国际与国内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文件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