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围绕“气、瓶、调、软管、灶、管网、环境”等重点环节,北京佑安医院提示全体干部职工、医护人员、就诊患者要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围绕《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掌握正确使用燃气方法,积极学习燃气安全常识,燃气具及配件规范。使用常识、不同场景安全用气知识、安全标志设置、主体责任落实、紧急突发情况应急处置方法,有效预防和杜绝燃气事故的发生。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摘抄
燃气用户是指燃气使用人,包括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
居民用户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是指燃气计量表安装在户内时,从户内燃气计量表起(不包括燃气计量表)按照顺气流方向延伸的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以及燃气计量表安装在室外时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不包括墙体内的燃气设施)。
燃气的正确使用
燃气用户应当在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燃气和管道燃气自闭阀、气瓶调压器等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燃气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按照使用年限要求进行更换。未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居民用户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非居民用户应当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业务指导,并对从事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使其掌握相应的燃气安全知识。
燃气用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禁止在燃气使用中有下列行为:
(一)向未取得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燃气;
(二)向签订供用气合同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燃气;
(三)利用气瓶倒装燃气;
(四)摔、砸、滚动、倒置气瓶;
(五)加热气瓶、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
(六)实施影响燃气计量表正常使用的行为;
(七)在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
(八)发现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在现场使用明火、开关电器或者拨打电话;
(九)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
(十)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整改用气安全隐患;
(十一)安装、使用国家和本市已明令淘汰或者已超出使用年限的用气设备;
(十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燃气使用行为。
非居民用户有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居民用户有第(一)项至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改装、安装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单位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改装、安装、移动燃气设施或者不按照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的要求实施作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燃气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非居民用户应当根据市、区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应急预案。
非居民用户,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燃气应急预案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发生燃气安全突发事件时,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事故隐患以及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向燃气供应企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