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院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定和部署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京发[1999]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与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主要内容,纳入我院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我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及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促进三个文明建设。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必须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院党委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院长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成员、副院长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并根据分工,业务院长对所辖业务科室的中层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后勤副院长对所辖后勤科室的中层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委员根据分工,分管科室及其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行政正职(院长)对医院行政职能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根据分工,对分管科室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院各党支部书记对本支部管辖范围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机关职能部部长对本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职责。临床、医技科室行政科主任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八条 院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分鲅芯恳皆旱撤缌ㄉ枳纯觯贫ǖ撤缌ㄉ韫ぷ骷苹渴鸸ぷ魅挝瘢麓镌鹑文勘瓴⒆橹凳蛔龅侥瓿跤胁贾茫曛杏屑觳椋甑子凶芙帷?/P>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根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结合医院管理和各项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领导和组织医院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支持纪检检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院党委、行政的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具体研究和安排。
(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支持纪检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重视信访工作,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下一级领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执行谈话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十条 院党委、行政的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