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规范新农合管理,对参合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此规定。
2.适用范围
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人员、新农合参合患者
3.定义
无
4.工作程序
4.1 门诊制度
4.1.1 门诊采录信息建卡时,参合人员在患者身份处填写“新农合”身份。挂号时收费处人员须核对患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4.1.2 新农合患者就诊时,医师须核验患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4.1.3 合作医疗规定的慢性病种用药量原则为:一般急诊为3天量,十种慢病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量、中草药不超过7付。
4.2 住院制度
4.2.1 参合人员在办理入院手续时,主动出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住院处工作人员按照新农合身份办理相关手续。
4.2.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入院时主动向医务人员声明“农村合作医疗”身份,医务人员将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住院管理办法》执行。
4.2.3 在住院期间,若病情需要,需使用《目录》以外的药品,医生须提前告知,由患者或亲属在“自费协议书”上签字,其费用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4.2.4 合作医疗证和/或转诊审批表由患者保管,出院时转诊审批表由医保办盖章。
4.2.5 参合人员出院,持出院结算通知单到出入院处全额现金结帐。
4.2.6 参合人员住院费用结帐后,持医疗费用收据、出院清单、诊断证明以及各区县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回参合地区县报销。
4.3 为符合慢病诊断的参合人员,开具慢病诊断证明
按照新农合相关政策,为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病、结核病、精神病、白内障和青光眼(限门诊手术)、肺心病、哮喘病、肝硬化、风湿病和类风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强制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期间)等疾病的患者开具慢病证明,要求诊断名称准确。
4.4 为符合重大疾病的患者,开具重大疾病诊断证明
按照新农合相关政策,为患有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肾透析)、重性精神病、1型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甲亢、唇腭裂等15种疾病开具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对参合人员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75%。
4.5 对于新农合不予报销的内容,在病历首页及诊断证明上做标注
4.5.1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违章作业、工伤、美容、接种疫苗或者其他事故造成伤害;
4.5.2 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造成伤害;
4.5.3 自杀、自残、酗酒、试管婴儿、不孕不育等原因进行的治疗;
4.5.4 有挂名不住院或者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
4.5.5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4.5.6 严格控制费用,确保合理支出
按照新农合政策要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次均费用不超600元,住院次均费用不超18000元。
5.支持性文件
5.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住院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