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规范“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 的管理,防止由于“社保卡”管理不规范导致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错误和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临床医师、医技人员、网络中心人员、医疗保险患者
3.定义
无
4.工作程序
4.1 医务人员应要求患者出示“社保卡”,未能出示“社保卡”者,当次就医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2 医务人员应认真查验患者所出示“社保卡”上的信息和照片,并按照医保的有关规定使用医疗保险处方。
4.3 如患者是由其他医院出院直接转入本院住院治疗的,则尽早将患者本人“社保卡”交到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进行身份确认,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医保管理。
4.4 住院期间“社保卡”一律由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收取、留存,患者及家属不得外借“社保卡”。
4.5 患者因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或手工报销等原因“社保卡”留存在医院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应为患者提供“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临时就诊证明”作为临时就医凭证。
4.6 被列入“社保卡”红名单的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网络中心须每日巡查服务器的使用状况和医保专用网络的畅通与否,保证服务器能顺利自动下载医保红名单,确保“社保卡”红名单的实时正确。
4.7 因违反”社保卡”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错误的,要追回相关费用,同时追究相关科室责任。
5. 支持性文件
《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