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加强医院财务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医院政府采购行为。
2. 适用范围
2.1 医院申购物资、设备
2.2 全员科室、研究所参照执行
3.定义
无
4.工作程序
4.1 总则
4.1.1 医院政府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最大限度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1.2 政府采购资金范围是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和医院自有资金。
4.2 政府采购程序
4.2.1 采购中心是负责医院政府采购的主责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采购项目,采购过程必须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并接受监督部门全程监督。 属于“三重一大”范畴的政府采购项目须按照不同事项金额,通过院办公会或院党委会集体决议。
4.2.2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下达并督办预算执行,负责资金的审核和支付。
4.2.3 采购中心办理招标、采购相关手续,包括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协调采购项目需求参数评审,参加开标、评标过程,配合和监督招标中介工作等。
4.2.4 不相容岗位分离:在采购过程中,招标采购经办人员岗位、负责采购合同签订与审核验收人员岗位、财务结算人员岗位必须相互分离,职责权限明确。采购人员应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知识,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4.2.5 医院进行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以市财政局发布的最新政府采购目录标准及限额为依据,做到应采尽采,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4.2.5.1 符合协议采购标准及限额的货物或服务,医院可直接与市财政局协议采购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采购。
4.2.5.2 会议、互联网接入服务、印刷、车辆租赁、车辆购置、加油、保险、家具、物业及维修等采购按市财政局确定的定点采购执行。
4.2.5.3 达到项目采购标准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文件实施项目采购。项目采购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其中公开招标为项目采购主要方式,如确需采取其他方式的,必须报市财政局批准。
4.2.6 年初预算批复项目在三月底前办理项目申报手续,年中追加项目在市财政局正式批复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申报手续。
4.3 政府采购合同
4.2.7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签订后 5 日内,采购中心负责将合同正本及电子版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自接到合同正本及电子版之日起 2 日内,负责登录北京市财政局财政信息系统,办理合同网上备案,上传电子版合同。
4.2.8 政采合同纳入财务处合同管理。
4.4 文档管理
4.4.1 采购中心在完成政府采购程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财务部门及时办理资金结算。
4.4.2 医院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应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市财政局有关采购文件要求妥善保存,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活动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4.4.2.1 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4.4.2.2 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4.4.2.3 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 明原因;
4.4.2.4 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4.4.2.5 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4.4.2.6 废标的原因;
4.4.2.7 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4.5 监督检查
4.5.1 各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设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对政府采购的流程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及时地监督检查并受理供应商质疑和投诉。
4.6 法律责任
4.6.1 对于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法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7 附则
4.7.1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具体修改与解释。
4.7.2 制度制定痕迹:
2008 年 05 月制订
2011 年 12 月一次修订
2016 年 07 月三次修订
5.支持性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3 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5.4 《医院会计制度》
5.5 北京市卫生局《医院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