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指南

住院须知

陪护须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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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主管医师及护士长同意,符合需要陪护人群(例如各种手术后、语言沟通障碍、失明及失聪、有自杀倾向、年龄过大或过小等等),方可办理陪护手续,领取陪住证,病情稳定后,收回陪住证。

2、陪护人员持探视证出入病房,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保持病房安静和卫生。

3、陪护人员不得在病房大声喧哗、抽烟、打牌酗酒、随地吐痰、吃喝患者饮食。

4、陪护人员不得在病房洗澡、洗头、洗衣服和蒸煮自带的食物。

5、查房及治疗时间,主动离开病房,需要了解病情,与主管医师另行预约。

6、不得随意穿串病房或办公室,不得随意翻阅病历。

7、不要将贵重物品带入病房,如发生遗失,责任自负。

8、节约水电,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9、陪护人员有事离开患者,必须通知医护人员。

10、“陪住证”不能外借、转让。

11、需要聘请护工时,请联系护士长。如果自行使用“黑护工”,发生问题,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