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15 12:41北京青年报社
医疗保险基金是我国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础,被称为医疗事业的“生命线”、老百姓的“救命钱”,然而一些单位和个人却想方设法钻规则漏洞,搞商业贿赂,进行上下串通,大肆骗取国家医保基金,严重损害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北青-北京头条记者9月15日获悉,为防范漏洞,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北京市二中院对近一年来审理的诈骗医保基金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提出相关建议。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诈骗医保基金被判14年
据了解,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二中院及辖区共审理诈骗医保基金案件35件,被告人47人,犯罪金额4600余万元,人均涉案金额近100万元。其中,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5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1年自2017年,作为北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某社区卫生站,法人代表张某、药房负责人王某、会计孙某、护士李某共谋,采用伪造药品入库登记、虚假录入药品数量、虚假挂号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共计30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开药品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无期徒刑,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14年,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对孙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官介绍,该案是医疗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共同诈骗医保基金的典型案例,案件中出现的伪造药品入库量、伪造就诊票据等多种犯罪手法是常见的犯罪手段,判决在犯罪数额计算、共犯量刑区分等方面确立了一定规则,对该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据了解,除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诈骗医保基金外,诈骗医保基金案还包括医生参与骗取医保基金,冒用他人医保卡、大量开药;大量收集医保卡冒充就诊;非法大量收集药品等方式。
作案时间最长达7年
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系父子关系,2016年至2018年间,二人通过收集程某等人的医保卡,到医院冒名就诊,虚开大量处方药物后对外加价出售,骗取国家医保基金10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法官表示,该案是典型的冒名就诊骗药品型案件,是最常见的诈骗医保犯罪类型,案情中暴露出来的大量借用医保卡、冒名开药、商业贿赂等问题具有较大的警示意义。
据了解,从调研情况看,因案件长时间未得到查处,平均作案时间超过2年,最长的达7年;犯罪所针对的一般是单价较高、使用需求量较大的骨科、心脑血管科室等药品或诊疗服务,诈骗医保基金案件人均涉案犯罪金额近100余万元,个别犯罪团伙人均涉案金额高达300余万元。
亲属借卡达一定数额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医保卡只能本人使用,出租、出借医保卡的,应依法退还资金并处罚,明知他人进行诈骗犯罪仍提供医保卡的构成共同犯罪。但部分参保居民法律意识淡漠,为了几百上千元的蝇头小利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国家医保基金的巨额损失。
“如果遇到出借医保卡的人,我们首先要看他是否有主观上犯罪故意,再看犯罪数额。即便是亲戚之间互相借卡,若达到一定金额,也要追究刑事责任”二中院法官杨子良表示,根据违法犯罪的标准,诈骗医保基金5000元以上达到追诉标准,10万以上可判3至10年有期徒刑,50万元以上则可判10年以上。
根据二中院梳理显示,诈骗医保基金案件共同犯罪率达到97%(34件),个人犯罪占3%(1件)。共犯人之间一般系家人、亲属、同事等熟人关系,相互之间有传授犯罪手法及介绍上下游犯罪人的情况。在分赃上,主犯所分赃款较多,从犯所分赃款较少。
法官建议:运用科技手段 强化本人就医措施
针对诈骗医保基金案件,法官建议,应加强对医保参保居民的法治教育,对违规出借、出租医保卡的持卡人,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视情况给予暂停一段时间医保待遇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营造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氛围,充分发挥法律一般预防的作用。
同时,明确医生开药核查身份的责任。对代开药的情况,在制度规定上明确代开药人要身份留痕,严格执行一次性开药量的规定,尽量防止一次性大量开药的情况。
从审结案件分析,很多违规收集药品和医保卡的“药贩子”在医院附近活动活跃,医院门口摆摊收卡现象较多,一些药店长期从非正常渠道收购药品。建议加强对医院周边和药店的执法检查,从诈骗医保犯罪的上游、下游阻止犯罪的滋生。
此外,医保局等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大数据分析建设,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异常医保卡的筛选、检查力度,对药品生产企业、医院、药店、持卡人进行大数据动态管理,构建模型,分析异常动态,确保及时发现相关犯罪。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