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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4年度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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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市委组织部将继续开展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为做好我院本年度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青年骨干个人项目

申报人须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且全职在京工作,年龄不超过35周岁(计算到2013年12月31日,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人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工作经历。技能人才不受学历限制,但须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2.申报人须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和较强发展潜力。

3.未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各类项目资助,且未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4.对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远郊区县的申报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对申报内容涉及城乡合作、央地合作和京津冀合作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

(二)人才工作集体项目

集体项目只接受单位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1.申报单位为市属独立法人单位。

2.申报资助项目方向应符合首都城市发展战略定位。

3.申报资助项目能突出本单位人才工作的重点,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示范性。

4.各单位本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集体项目,已获得资助且未结题的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

二、评选程序和方式

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的评选程序包括申请、归口推荐、评审、公示审定等四个环节。在归口推荐环节,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由各市属医院推荐,经市医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初审后统一向市委组织部推荐。

人才工作集体项目的评选程序包括申报推荐和审议两个环节。各市属医院提出申报意见后,由市医管局、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归口推荐,本年度限推荐申报一个人才工作集体项目。

符合条件的个人或集体请先上报党办,经院党委遴选、同意后通过登陆“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申报系统(bjrcgz.gov.cn)”填报信息参加评选。

三、报送材料及时间

申报材料包括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电子材料通过系统提交,并按照备注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纸质材料通过系统打印生成。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新申请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1.个人项目:

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由申请人填写《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请表》。(需通过“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申报系统”填写、打印)

2.人才工作集体项目:

各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集体项目申请表》。(需通过“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申报系统”填写、打印)

(二)往年获资助的项目需要提供的资料

1.青年骨干个人项目:

以往获资助的D类项目应于2014年结题的个人提交《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结题情况调查表》。(需通过“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申报系统”填写、打印),并上报个人近三年的成长情况。

目前正在进行中的受资助项目请受资助人上报进展情况。

(二)材料报送时间及方式

1.电子材料

个人、单位网上填报时间为2014年11月3日-11月21日,医院初审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21日,医院初审后上报。

2014年结题的个人请将近三年的成长情况材料,目前正在进行中的受资助人请将目前进展情况于11月21日前发送电子版材料至dangweioffice@126.com.

2.纸质材料

新申请项目需提交的纸质材料应在医院初审通过后登陆系统打印,加盖公章后及时报送,报送材料内容应不涉及国家机密,报送材料原则上不退还。

(三)本通知及附件(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同时挂在医院官网——院务工作——党务工作——通知公告栏中,请自行查看。

 

 

医院联系人:党办崔丹    83997089

医管局联系人:冯玉香、李方亮   电话:83560265、83970842

软件技术支持电话:61137688-0(北大软件)

党办

2014年10月30日

 

附件: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实施方案》(中组发〔2011〕24号)和《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京发〔2010〕11号),加强首都人才的战略性开发和储备,推进人才工作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项目资助的形式,支持一批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人才成长,支持各区县、各部门和各类用人单位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人才工作体系,促进首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项目分为青年骨干个人项目、青年拔尖个人项目、青年拔尖团队项目和人才工作集体项目等四类。资助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次资助青年骨干个人300名左右,青年拔尖个人50名左右,青年拔尖团队5个左右,人才工作集体项目20个左右。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青年骨干和青年拔尖个人项目申报人须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且全职在京工作,申报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其中:

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工作经历。技能人才不受学历限制,但须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二)申报人须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

(三)申报人未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各类项目资助,且未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四)对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远郊区县的申报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对申报内容涉及城乡合作、央地合作和京津冀合作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

青年拔尖个人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须取得博士学位,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突出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艺术创作和创业实践人才可适当放宽学位限制。

(二)中央在京单位申报人员所申报项目应与北京市重点发展行业或科技发展重点领域密切相关,或其专业成果可在京津冀地区转化应用。

第五条 青年拔尖团队项目申报条件:

(一)团队研究选题着眼于解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团队具有较好的基础,成员稳定、结构合理,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平均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三)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40岁,至少1名核心成员应符合青年拔尖个人项目条件。带头人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合作创新精神,有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重点课题的经历。

第六条 人才工作集体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北京地区独立法人单位。

(二)申报资助项目方向应符合首都城市发展战略定位。

(三)申报资助项目能突出本单位人才工作的重点,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示范性。

(四)各单位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集体项目,已获得资助且未结题的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的申报评选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具体牵头负责。申报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规定和纪律。

第八条 青年骨干个人项目、青年拔尖个人项目和青年拔尖团队项目评选程序:

(一)申请。由个人或团队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归口推荐单位。

(二)归口推荐。归口推荐单位对所属单位推荐的人员和团队进行汇总筛选,经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并报市委组织部。

(三)评审。根据申请资助人员、团队所处领域和项目类别,市委组织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组评审,确定拟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的建议方案。

(四)公示审定。在拟资助人员、团队所在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所在单位对公示期内的反映意见进行核查。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公示反映问题的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定,确定资助方案。

第九条 人才工作集体项目的评选程序:

(一)申报推荐。申报单位根据推进人才工作的需要,研究确定申请资助项目方案,经归口推荐单位审核后,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委组织部。

(二)审议。市委组织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确定集体项目资助方案。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周期一般为1-3年。对实施效果特别突出的个人和单位,可再支持1个周期。

第十一条 资助周期内,为青年骨干个人提供不超过10万元资助经费,为青年拔尖个人提供20—80万元资助经费,为青年拔尖团队提供200—300万元资助经费,为人才工作集体项目受资助单位提供10—50万元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对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进行重点关注,跟踪培养。

(一)各归口推荐单位和所在单位要做好青年拔尖个人和团队的培养工作。

1.为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制定个性化的发展规划和跟踪培养计划。

2.建立联合导师制度。根据需要为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组建导师组,对其进行专业指导。

3.支持其参与或承担北京市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国际交流项目。

4.根据需要选送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核心成员到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业园区的企业开展研修和交流合作。

5.支持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核心成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技术交流活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原则上每年至少为其提供1次境外学术交流和学习机会。

6.支持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科研成果在京津冀地区转化应用,推荐具有较好应用前景的优秀成果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7.为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提供其他必要的支持。

(二)鼓励和支持青年拔尖团队吸引海内外优秀青年人才。支持团队所在单位申报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博士后工作站(青年英才实践基地)、院士工作站等平台和载体。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编制资助经费预算;市财政局负责资助经费的统筹、拨付和监管。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并接受人大监督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应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政策执行,不可用于与本资助项目无关的支出。

青年骨干个人、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资助经费可用于开展自主选题研究、组建科研团队、聘请学术导师、出版学术专著、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培训、举办国际国内展演、进行学术访问、合作研究和人才引进等。资助经费按照培养计划分年度拨付。作为入选青年拔尖团队项目的负责人或核心成员,若同时入选青年拔尖个人项目,只享受团队项目的资助经费。

集体项目资助经费可用于各单位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程、特色人才工作、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研究与实践等。不得用于人才奖励、购置固定资产、购买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等。

第十五条 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和集体项目受资助单位须有必要的匹配资金。资助经费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经费结余资金按照北京市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助经费支出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受资助人和集体项目受资助单位的考核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归口推荐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人才工作部门负责对受资助人及项目进行日常考核管理。项目结题须经归口推荐单位党委(党组)批准,并将结题报告和有关成果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八条 培养周期内,市委组织部会同归口推荐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适时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评估,侧重考察项目进展情况,并对项目实施给予专业指导。

第十九条 培养周期结束前,市委组织部会同归口推荐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受资助对象进行终期评估。对青年骨干个人和青年拔尖个人侧重考察其科研诚信、创新成果和持续创新能力。对青年拔尖团队侧重考察团队带头人领衔作用、团队建设和管理成果、团队业绩贡献等。对集体项目侧重考察项目执行情况和效果。终期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进行第二个周期资助支持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和归口推荐单位党委(党组)人才工作部门要建立受资助人数据库、培养档案和信用档案。对实施效果显著的人员,应制定跟踪培养计划,做好资助项目完成后的培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个人和团队核心成员发生变动不能继续完成培养计划,或出现所在单位职能变化,或因特殊原因而不能执行原计划时,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各归口推荐单位,由归口推荐单位报市委组织部批准调整。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产生恶劣影响,以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取消相关待遇。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