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第一次到我院就医,请持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到A楼一层建卡处进行医保信息的关联。
2.就医时请同时携带“社保卡”和《病历手册》。
3.社保卡因故不能使用时,交费后请核实收据左上角是否已有“上传”字样,如果没有,请到交费窗口核实情况。
4.当您的参保类别发生变更时,请及时到A楼一层建卡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5.生育保险患者的产前检查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不能使用社保卡实时结算,所发生医疗费用须全额垫付,回患者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手工报销。
6.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及征地超转人员门诊就医实行基层首诊制度,须持社保卡到本人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首诊转诊后方可在我院就诊(急诊除外)。
7.北京市医保中心明确要求处方用药及药量:
1) 急性病:不超过三日;
2) 慢性病:不超过七日,行动不便者可开两周药量;
3) 十种疾病:(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前列腺增生等),病情稳定且需长期服用同种药品,可开一个月药量;
如违反上述规定,超量药品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8.如对社保卡结算政策有任何疑问,可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查询社保卡信息可拨打社保卡服务热线96102,也可到我院门诊一层的社保卡自助服务终端机(电子触摸屏)或社保卡服务网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