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校外住宿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上级部门颁布的《北京市大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长学制学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的管理。校外住宿是指在学校或学院统一安排住宿场所以外的地方住宿。
第三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养成教育的重要阵地。为了维护校园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中国内地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
第四条 全日制学生如要求不在学校管理的学生公寓住宿,须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履行必要手续;对已在学生公寓办理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发生问题责任由学生自负,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申请校外住宿:
(一)有传染性疾病或身有疾患需他人照顾者;
(二)海外学生经家长同意需在校外住宿者;
(三)有其它特殊情况者。
第六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原则上在6月份办理。
第七条 中国内地学生申请校外住宿,须向所在学院学生办公室或临床医学院主管学生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首都医科大学学生申请退宿及校外住宿备案表》和《首都医科大学学生申请校外住宿责任承诺书》,学生家长或配偶同意签字,学院审核并填写意见后,将学生校外住宿情况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备案。在右安门校区或和平里校区住宿的学生将相关材料交杏林学苑,在其它校区或临床医学院住宿的学生交学生所在学院。
第八条 海外学生申请校外住宿,须填写《首都医科大学海外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备案表》和《首都医科大学海外学生申请校外住宿责任承诺书》,附“海外学生校外住宿家长或配偶同意书”和“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交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由学院填写意见后交海外学生事务管理办公室备案,由海外学生服务中心、国际学院宿舍管理办公室、临床医学院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第九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上下课往返途中注意交通安全,确保自身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十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必须按学校要求认真参加各项教学和集体活动,上课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一条 校外住宿的海外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变更住址24小时内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出境返京后须重新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的管理,做好安全教育工作,随时掌握学生校外住宿的变更情况,在出现特殊情况时,分别及时上报学生处、研究生院、国际与国内合作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研究生院、国际与国内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文件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