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体外出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体外出活动是指我校各级党政工团组织和学生班级以组织的名义,组织师生员工到京郊或外地开展的参观考察、学习培训、学术研讨、社会实践等与工作有关的5人以上(含)集体活动。
第三条 组织集体外出活动要坚持安全第一、严格管理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组织各种形式的探险活动和野外活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学生集体旅游活动。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由组织单位填写《首都医科大学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见附件),明确外出事由、起止时间、活动路线、参加人数、带队领导、交通工具等内容,附人员名单和应急预案,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以基层党团支部、行政科室(学系、教研室)、工会小组、学生班(年)级或社团名义组织师生到京郊开展集体活动,经二级单位安全负责人审核后报所在二级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二)各二级单位组织本级单位师生到京郊开展集体活动,分别经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门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职能部处组织跨部门、跨单位的集体外出活动和所有到外地开展的集体活动,经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提前两周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条 组织本专科学生到外地开展集体活动,应由学生本人征得家长同意;组织单位应与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签订《安全承诺书》。
第六条 使用学校机动车到京郊开展集体活动,必须报学校保卫处对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出京集体活动经学校批准后,临行前将审批表及人员名单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 学校中层干部离京参加集体外出活动,学院党政正职、职能部处和直属单位班子成员不得同时离京,并按《中共首都医科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首医大党发〔2006〕79号)中关于干部出差的审批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单位党政“一把手”对集体外出活动安全负总责,带队领导具体负责,并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活动前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必须有教师带队;去外地开展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应有学院或相关部门领导带队。
第九条 去外地组织集体外出活动不得使用学校交通工具。委托社会机构协助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应选择正规的旅行社或巴士公司,并签订正式合同,明确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责任及赔付条款。
第十条 使用学校机动车去郊区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出车单位要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教育,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一条 集体外出活动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组织单位要及时报告学校总值班室和保卫处,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的,凡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的,凡发生重大事故瞒报、漏报、迟报造成重大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出京参观旅游等集体活动的安全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