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 |
收取“红包”、回扣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抓紧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切实纠正卫生行业的不正之风。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央纪委、卫生部、市卫生局、区卫生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科室要建立纠风工作责任制,科主任、党支部书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率先垂范,齐抓共管。充分认识收取“红包”回扣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把医德医风建设和专项治理工作纳入科主任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增强“一岗双责”意识,把对治理“红包”、回扣等项工作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在药品、医疗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试剂和后勤物资的采购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药品、医疗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购销要按照北京市集中招标采购的要求,采购中标品种执行中标价格,尚未纳入集中招标的设备、耗材、物资、试剂、基建工程等要实行院内招标,公开透明。大的基建项目按正规程序进行招投标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第四条 临床、医技、总务等全院各部门按照正规采购程序,向采购中心提出申请,采购中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按照上级规定统一计划和安排购销活动,禁止科室部门或个人以各种借口擅自与生产、经营企业发生购销活动。严禁临床科室私自采购或代销药品、保健品、变相传销品和器械,并从中接受临床“促销费”、“宣传费”、“好处费”、实物和宴请等,严禁在科室内发生任何形式的现金交易。 任何人不得向厂商提供药物、仪器疗效的虚假证明,或向虚假广告提供疗效的宣传证明,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严禁科室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分解项目收费、乱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第六条 各临床医技科室,不准诱导医务人员多开或滥开大处方、检查单、化验单,以谋取本科室和个人经济收入的增加。 第七条 医院一切财务收支由医院财务部统一管理,取消科室承包的提成办法,取消与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各项规定,任何科室不准设立小金库、“帐外帐”。严禁集体私分或个人随意收取不正当收入。 第八条 严禁医务人员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第九条 医务人员严禁在医疗服务中收取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给予的临床促销费、开单提成费、宣传费、转诊费等形式的变相回扣,接受回扣、好处费或物品等,必须在24小时内上交医院纪检部门统一处理。严禁为药品生产、经销单位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严禁违规擅自接受新药临床观察及新药推广。 第十条 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收受“红包”及其它实物,无法当场谢绝的应向医务部报告并于24小时内上交纪检部门,由纪检部门及时退还患者。难以退还的,由医院统一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按私自收受钱物论处。受病人家属委托转送钱物的也按此处理。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不得接受病人及其亲属的宴请及其它各种消费活动。 第十二条 医院要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纪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按照行政处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理。视情节轻重,记入本人年度考核登记表,给予取消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职待聘,直至解聘处理,并按《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问题的科室要没收非法所得。 第十三条 对疏于管理,工作严重失察,治理“红包”、回扣工作不力,对违法违纪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厉,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科室,医院将按照干部任免权限,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药品、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给予医务人员回扣的,科室应及时报请医院行风办公室依纪依法做出处理。在与药品、器械、试剂、后勤物资和基建工程的企业或代理人签订购销合同时,应设立禁止回扣、开单提成等行为的款项,如有违反合同约定的条款医院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要弘扬正气,在全院范围内要大力表彰和奖励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及在规定时限内上交红包或回扣的人员,对典型案件要严厉查处,充分利用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动。 第十六条 医院设立专项治理“红包”、回扣举报电话,并在门诊、病房等明显位置公布医院致患者的公开信,公开医院专项治理“红包”、回扣的相关措施,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部门。 第十七条 接受社会各界对医院行风情况的监督。医院将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员暗访制度,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和保护制度,对举报情况属实、证据确凿的举报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医院纪检、监察、行风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下大力气治理不正当的职业行为,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规定。对收取“红包”、回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一经查实,不论涉及什么人,不论遇到何种困难和阻力,都必须严肃查处,不留情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