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医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各医院经济管理水平,依据《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2006年第51号部长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对医院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医院财务收支审计,由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可采取自行审计和委托中介机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四条 审前准备。审计处按照财务收支审计年度计划,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等工作。
第五条 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六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查阅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监盘实物资产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七条 初步形成审计报告。现场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实施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完成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要认真研究、核实;如超出规定期限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
第八条 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组出具财务收支审计报告,报院领导。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结构,单位执行会计制度及核算形式等;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承诺情况;
(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其他事项说明;
(四)审计评价。公正、客观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审计建议。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审计建议,使被审单位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第九条 审计报告的审批。审计报告报院领导审批,审计处根据院领导对审计报告的批示意见及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第十条 落实整改。整改通知下达一个月后,由被审计单位根据本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书面汇报,报至审计处。由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预算执行和有关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检查年度预算的编制、调整、执行是否符合国家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以及重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重要经营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检查各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是否取得效益,以及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管理情况;
(三)资产管理情况。检查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管理是否规范;
(四)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检查是否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四章 审计相关方义务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并按时向审计组提供如下资料:
(一)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二)被审计期间财务会计、统计、经营活动等有关资料;
(三)年度预算、计划及目标完成情况,决算报告,年度财务工作总结;
(四)政府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五)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审计过程中获取的相关情况和线索进行筛选,对其中重要情况和重大线索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与相关部门沟通或按有关规定移交。
第十四条 审计处聘请的中介机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事项时,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第五章 审计结果利用
第十五条 对财务收支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被审计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和落实。
第十六条 财务收支审计结果经批准后,审计处可以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审计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或跟踪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认真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经工作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医院财务收支审计适用于本办法。医院所属其它部门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