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内部审计档案,是审计处在进行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审计档案是医院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审计处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档案归档材料的范围
第三条 归入内审档案的文件材料包括:立项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结论性文件材料和备查性文件材料。
1、 立项性文件材料:审计通知书、审计委托书、审计实施方案,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等文件资料。
2、 证明性文件材料: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
3、 结论性文件材料:审计报告、相关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等。
4、 其它备查文件材料。
第四条 审计档案内的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四个部分进行排列。
第三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五条 审计档案管理按审计项目案卷形成过程实行分工负责制。同时,在业务管理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单位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审计处设兼职档案员,负责完成案卷的收集、登记、保管及次年在规定的时间向医院档案室移交。
第六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项目确定后,审计组长即为负责该项目归档的责任人。审计项目开始实施,归档责任人应注意及时收集相关文件和材料,待项目终结时,对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进行归类组卷。
第七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采取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第八条 审计档案按审计项目立卷,一个项目一卷。跨年度项目在项目终结年度立卷。
第九条 审计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为序排列。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依次排列;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序进行排列。
第十条 除审计项目形成档案外,日常工作中下列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1、 上级部门及医院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指示、批复及有关规定、办法、通知及文件。
2、 医院有关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请求、报告等文件。
3、 审计处的机构改革、人事任免文件及岗位责任制。
4、 在审计工作会或医院会议上发言稿件及会议的主要文件。
5、 其它与审计有关的档案。
第十一条 审计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排列规则和顺序如下:
1、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2、 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3、 批得有前,请求在后。
4、 重要文件材料在前,次要文件材料在后。
5、 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审计项目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确定,一般永久性档案定为绝密级,长期性档案定为机密级,短期性档案定为秘密级,并在档案卷封面上作出标识。
第十四条 查阅审计档案,一般限定在审计处内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借出或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需要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销毁,由审计处根据保管期限提出销毁意见,与医院档案部门共同鉴定和清点核对,编制造内审档案销毁清册,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销毁时,审计处派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审计档案销毁清单(册)要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