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部(51号)令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院内部审计是指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及所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医院设审计处,人员编制3-4人。医院审计处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医院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医院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审计处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医院各部门及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医院审计工作规划;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中层领导干部的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五)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六)审计医院所属分支机构、党、团、科研、教育和基金会等各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八)审计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九)审计相关事项经济效益情况;
(十)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审计处每年应当向医院主要负责人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四章 审计处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医院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五条 医院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审计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医院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处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五)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医院主要负责人审批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六)审计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七)审计处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审计处取得的显著工作成效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医院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医院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医院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医院应当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201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