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工作,防范风险和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第51号令)、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相关内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医院经济活动中需要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经济合同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医院所签订经济合同条款的内容、签订程序及其履行过程中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经济合同审计作为审计处的常规审计内容。
第五条 经济合同审计应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 经济合同审计的基本内容
第六条 经济合同审计的基本内容:
一、经济合同审批程序的审计内容:
1、 是否按《北京佑安医院经济合同签订审核表》办理审批手续并经有关院领导的批准;
2、 是否列入年度预算,未列入计划或超计划范围的经济事项是否有相关审批程序;
3、 经济事项金额10万元及以上是否经过院长办公会的批准,并有文字批件。建设项目投资金额30万元及以上是否经过院党委会的批准,并有文字批件。
4、 涉及大型机器设备采购的经济合同是否经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
5、 凡符合政府采购、招投标要求的经济事项是否履行了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相关程序是否合规。
应取得的资料:
1、 北京佑安医院经济合同签订审核表;
2、 经济事项列入年度预算的相关证明资料;
3、 未列入年度计划或超计划范围的经济事项的立项申请;
4、 10万元以上经济事项院长办公会、30万以上项目党委会议纪要;
5、 重大经济事项需提供可行性分析及专家委员会论证资料;
6、 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项目,提供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资料(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二、 经济合同内容的审计:
1、 是否对签约人的资质、信誉、业绩等情况进行了调研和审核;
2、 经济合同内容是否遵守了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3、 经济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损害医院利益的内容,是否存在履约风险;
4、 经济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准确。
5、 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等条款是否明确,标的是否缺少名称、规格、型号、性能等信息。
6、 合同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是否清晰、明确;
7、 经济合同定价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8、 凡涉及维保、质保等后续服务内容的经济合同,相关条款是否完备、合理:如是否预留了质保金,质保金比例是否合规;是否约定了履约保证金等。
9、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应取得的资料:
1、 经济合同文本;
2、 签约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非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 签约人相应的资格证书、许可证或者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4、 签约代理人的法人授权委托证书;
5、 数额较大的合同,提供市场调研报告及三个以上供货商的报价单。
6、 审计需要的其它资料。
三、 经济合同执行的审计:
1、 审核业务部门是否有效执行合同内容;
2、 审核合同款项支付情况及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3、 经济合同形成资产是否验收入库;
4、 经济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变更、调整,重点审查变更、调整理由是否充分、调整程序是否规范;
应取得的资料:
1、 验收证明资料。
2、 财务帐册、凭证、报表。
3、 调整、变更审批资料。
第三章 经济合同审计的基本程序
第七条 审计处定期对医院已签署并生效的经济合同进行跟进式审计。审计的原则:
1、 合同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全部进行审计;
2、 合同金额30万元(含)至50万元的重点抽查;
3、 金额30万元以下的,重点关注可能会出现问题的合同。
第八条 合同审计为日常常规业务,审计处不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处按需要通知相关业务部门提交所需审计资料。
第九条 审计处收到业务部门提交审计资料后通过审核材料、分析论证、复核计算、实地盘查等审计方式对合同所涉及相关内容进行审计。
第十条 必要时审计处要深入到合同执行部门,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于未执行或者未完全执行的合同,查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第十一条 重大经济合同审计意见有争议时,由审计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研讨,做出正确评价,及时解决争议。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以审计报告形式定期向院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审计应编写工作底稿,并按规定整理存档,由专人进行保存。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经济合同审计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医院造成较大损失的,医院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审计人员挽回较大损失或在经济合同审计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北京佑安医院审计处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