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

院务公开

向社会公开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承诺书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2-20
字号: + - 14

       医疗机构名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为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本机构将认真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同时认真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严格依法执业,具体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依法执业。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医疗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登记的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超范围执业;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临床研究管理的规定,不将禁止类技术应用于临床,不违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所有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并按规定及时注册或备案,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保证本医疗机构的科室设置、人员、设备以及医疗用房等条件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3.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疫情报告,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其他突发情况时,自觉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和调遣。

       4.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建立和落实医院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制度,防止院内的交叉感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规定,做好院内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转、暂存、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集中处置等工作。

       5.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办法》,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绝不使用无证或证件不齐全的消毒产品。

       6.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按规定储存血液,建立临床输血申报、审批制度,与病人签署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7.严格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做好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工作。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

       8.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9.杜绝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10.严格执行医疗广告审查制度,并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

       11.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12.认真开展全面依法执业自查,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同时积极配合、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本机构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承诺书.PDF